(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南京永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健、李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永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健,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48号原告:南京永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健。被告:李辉。原告南京永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万浩代理审判员 龚 俊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夏宝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