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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卫民与康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卫民,康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69号原告:谢卫民,女,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飞,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康荣荣,女,1988年11月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磊,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负责人:孔宁军,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中,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卫民诉被告康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