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维金与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孙维金,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艳,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明,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金诉被告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维金于2015年6月1日以所涉标的实为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维金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孙维金负担。审判员 雷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