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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与李文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宽。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本院核算的诉讼费用足额补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山东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翟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