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