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丁地木乃、马海伍良诉江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地木乃,马海伍良,江立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688号原告:丁地木乃,男,现年45岁,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马海伍良,男,现年37岁,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江立新,男,现年47岁,现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地木乃、马海伍良诉被告江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地木乃、马海伍良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地木乃、马海伍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 建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阿格五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