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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舒巢娱乐会所、黄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舒巢娱乐会所,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友爱南路8号金之岛A座1315号。法定代表人:骆俊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舒巢娱乐会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安吉路1号西泽明商厦D号楼。代表人:黄祥,该企业投资人。被执行人:黄祥。申请执行人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舒巢娱乐会所、黄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二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并准予其办理年检等车管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旭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