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咸炳与安陆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李咸炳。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安陆市林业局,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148号。法定代表人何国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远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第三人安陆市王义贞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陆市王义贞镇。法定代表人汪爱国,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住所地:安陆市雷公镇拨桥村。法定代表人卢自云,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程增权,该场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出庭。原告李咸炳诉被告安陆市林业局、第三人安陆市王义贞镇团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陆市国营黄金寨林场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咸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咸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朱亚平审判员杨静人民陪审员吴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吴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