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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杨传桃、陈百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传桃,陈百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商初字第0634号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城南开发区两山口104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沙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黎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桃。被告陈百者。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传桃、陈百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海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黎明、被告杨传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百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杨传桃因为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总利息3000元,自2014年9月1日按月支付借款。被告陈百者与被告杨传桃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车辆,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按月支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缴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传桃、陈百者偿还借款本金70000万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传桃辩称:对借款的事实认可,借款数额是70000元,现在欠利息3000元。这笔借款是我个人借的,陈百者不应偿还借款。被告陈百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传桃因购买车辆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车款人民币漆万元整(小写:70000元)。欠款人:杨传桃日期:2014年7月17日”,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借款利率。被告杨传桃于当日还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载明将借款本金分12期偿还原告,最后一笔偿还期限为2015年8月1日,并明确了在2014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利息3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自借款至现在欠原告利息3000元。被告杨传桃与被告陈百者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复印件、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传桃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认可产生利息3000元,该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传桃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履行上述偿还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传桃、陈百者共同偿还原告徐州朗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由被告杨传桃、陈百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