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康胜与时向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胜,时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李康胜被执行人:时向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沭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贺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