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韦永星与李宏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韦永星。被执行人:李宏汉。申请执行人韦永星与被执行人李宏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白素明审判员张先强审判员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何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