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秦之恒与田柱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秦之恒。被执行人田柱昌。申请执行人秦之恒与被执行人田柱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7684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