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生洲与陈燕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洲,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洲,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燕,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陈燕的住所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银行、银川车管所、银川房管局查询,除在诉讼保全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外,被执行人陈燕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燕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生洲申请暂不对保全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