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立坤与刘志刚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坤,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坤,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个体,住双辽市双山镇。被执行人刘志刚,男,38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郑立坤与刘志刚合伙协议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志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郑立坤出资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二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