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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台办八里营村。法定代表人牛根营,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法定代表人寥福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货款及利息108129.3元,承担执行费149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