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继仁与盘霞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仁,盘霞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继仁,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盘霞飞,女,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仁与被告潘霞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仁撤回对被告盘霞飞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