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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继仁与盘霞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仁,盘霞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继仁,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琳,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盘霞飞,女,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仁与被告潘霞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仁撤回对被告盘霞飞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