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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月婵与黄兆回、卢小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苏月婵,黄兆回,卢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苏月婵。被执行人黄兆回。被执行人卢小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月婵与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05日向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交纳执行款964315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0元,执行费756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浙南大厦101室、102室、201室、301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名下,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已在另案中依法进行了拍卖和变卖,但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2)温苍执民字第210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名下的房产经拍卖和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月婵发现被执行人黄兆回、卢小丽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房产有再次处置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