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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与吴福祥、吴桂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吴福祥,吴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法定代表人吴志平,该矿矿长。被执行人吴福祥,农民。被执行人吴桂莲,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与被执行人吴福祥、吴桂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吴福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1518300元。二、本案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被告吴福祥、吴桂莲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福祥、吴桂莲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安平镇新万煤矿与被执行人吴福祥、吴桂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