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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金彪与许志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彪,许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汪金彪,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许志超,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汪金彪与被执行人许志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志超账户存款48171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