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金彪与许志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彪,许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汪金彪,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许志超,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汪金彪与被执行人许志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志超账户存款48171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