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站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付晓丽与连小刚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站民初字第88号原告付某。被告连某。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付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