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科比铝业有限公司与蔡泽宁、蔡梅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科比铝业有限公司,蔡泽宁,蔡梅州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577号原告厦门科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内,组织机构代码61203927-2。法定代表人蔡秀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XX,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泽宁,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银洲,刘立华,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梅州,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科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泽宁、蔡梅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蔡梅州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程健红)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