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许某甲,男,住鄄城县。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男,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许建良。被告:周某某,女,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记臣(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冯清杰人民陪审员 吴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