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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许某甲,男,住鄄城县。法定代理人许某乙,男,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许建良。被告:周某某,女,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记臣(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冯清杰人民陪审员  吴 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