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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中霞与张燕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王中霞。被执行人:张燕飞。本院在执行王中霞申请执行张燕飞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中霞申请执行张燕飞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先强审判员廖锋代理审判员韦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容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