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于秀永、吴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于秀永,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清华,职务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垂军,职务清贷部主任。被执行人刘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秀永,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强,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与刘海、于秀永、吴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0693万元,未执行标的3.069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另行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审判员 宋 俊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