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大军诉李传学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军,李传学,李小明,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军。被执行人李传学。被执行人李小明。被执行人杨群。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传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00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