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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大军诉李传学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军,李传学,李小明,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军。被执行人李传学。被执行人李小明。被执行人杨群。本院(2011)枣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传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00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