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文,温庆权,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侯文,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城乡委。被执行人温庆权,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双辽市辽北街。被执行人高彩云,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系温庆权妻子,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侯文与被执行人温庆权,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温庆权,高彩云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文借款2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侯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庆权,高彩云在双辽市第一中学有工资收入(温庆权563.00元,高彩云49**.00元)5556.00元已被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