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富裕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李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李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