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与张丽斌、梁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张丽斌,梁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蝴蝶山路56号。法定代表人文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玉成,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唐海,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莫基平。被执行人张丽斌。被执行人梁桂珍。被执行人周中,男,1962年11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海关南路秦家村66号,身份证号:××。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申请执行莫基平、张丽斌、梁桂珍、周中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莫基平、张丽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梁桂珍、周中用于担保抵押的位于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商贸城二区2一70号房产存在权属纠纷,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角山信用社依(2012)鱼民初(二)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莫基平、张丽斌、梁桂珍、周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99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 珊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