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锦华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洪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锦华园业主委员会,张洪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兴城市锦华园业主委员会。组织负责人赵某喜。委托代理人张东,男。被告张洪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城市锦华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洪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城市锦华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锦华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凤敏审判员 杜明月审判员 谢 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世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