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月龙、冯白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月龙,冯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被执行人李月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被执行人冯白雪,女,汉族,职工,住敖汉旗丰收乡。张伟申请执行李月龙、冯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伟依据(2014)敖民初字第6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月龙、冯白雪给付案款及诉讼费45529元。经查,被执行人李月龙、冯白雪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6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汉 丞审判员 朱���君审判员 韩 承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志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