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凤玉、王凤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凤玉,王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凤玉,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伊通县。被执行人王凤臣,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伊通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凤玉、王凤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凤玉、王凤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