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冼某甲与梁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甲,梁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67号原告:冼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5739。法定代理人:冼某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系原告冼某甲的胞妹。委托代理人:朱晓英,高要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4566。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系被告梁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李俊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某甲诉被告梁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其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冼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