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非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志琴、秦伟光、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袁志琴,秦伟光,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非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志琴,女,1962年4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伟光,男,1961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中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志琴、秦伟光、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公证处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吉前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确定如下:三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前郭县公证处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吉前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