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聂慧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聂慧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梦祥路339号。机构代码:73389255-2。法定代表人:张开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慧坚,男,1981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聂慧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慧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慧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06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慧坚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2068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九龙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回日书记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