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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程XX,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乔华山,男,1963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乔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乔华山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乔华山银行存款;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乔华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