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世坚与张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坚,张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坚。被执行人:张玉青,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陈世坚申请执行张玉青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玉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张玉青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县花样年.麓湖国际社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评估拍卖,所得款合计2246736元。申请执行人陈世坚参与分配,分配所得款为549005元。被执行人张玉青被刑事羁押,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文峰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