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新野县教体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新野县教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新野县教体局。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新野县教体局为行政征收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新行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应向新野县教体局征收132000元。因被执行人新野县教体局未按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新野县教体局因经费困难,正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专项拨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行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钮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