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傅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调确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齐庆才审判员 丛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