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付XX诉朱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5号原告付XX,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敖宝村**组,身份证号2302081980********。被告朱XX,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敖宝村**组。原告付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2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付XX负担。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孙太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