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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正锁与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锁,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彭正锁。被执行人: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申请人彭正锁依据河北省怀来县(2014)怀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2014)怀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