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正锁与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锁,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彭正锁。被执行人: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申请人彭正锁依据河北省怀来县(2014)怀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林、祝伟、孙兴军、封云飞、李海林、封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2014)怀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郝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