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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代表杨全荣、代表杨克云等与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表杨全荣,代表杨克云,代表张明根,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代表杨全荣。申请执行人代表杨克云。申请执行人代表张明根。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港茂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姚庆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全荣、杨克云、张明根等10人与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34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全荣等工资1291870.10元、为卜位坤、马爱琴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其破产申请亦正在本院立案受理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江正汉泵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处于破产受理过程中,本案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34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代表杨全荣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新月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