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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清愿与柯荣峰、陈春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清愿,柯荣峰,陈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许清愿,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荣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春桃,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清愿与被执行人柯荣峰、陈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柯荣峰、陈春桃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86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春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清愿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柯荣峰、陈春桃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柯荣峰、陈春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