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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莫少现与刘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少现,刘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莫少现。被执行人刘冬兰。申请执行人莫少现与被执行人刘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冬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44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利息106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5元,执行费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冬兰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南新东路28号东方明珠4-B栋4楼3-401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变现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刘冬兰下落不明,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44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韦汉吉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