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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刘雪莹与周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字第2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周某某,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客观原因,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