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刘雪莹与周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字第2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周某某,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客观原因,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