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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于秀永、吴强、刘海借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清华,职务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垂军,职务清贷部主任。被执行人于秀永,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强,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社与于秀永、吴强、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