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法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城区支行与高文彬、高君信用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城区支行,高文彬,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0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城区支行。代表人王丹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被执行人高文彬被执行人高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文彬、高君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文彬、高君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德城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