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佑刚与黄关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佑刚,黄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李佑刚被执行人黄关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佑刚与被执行人黄关德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