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某,无固定职业。韦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韦某与黄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韦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2015)鱼执字第7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