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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某,无固定职业。韦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韦某与黄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韦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2015)鱼执字第7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