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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翟与郭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翟,郭会,深圳市合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40-2号原告陈翟。委托代理人汪文峰,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会。委托代理人曾元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合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天地大厦D座2908室。法定代表人李丽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以及居住地都在重庆市酉阳县,故本案应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管辖。经查,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天地大厦C座3006房(房产证号:20××04)。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房产地点位于罗湖区,应由涉案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丽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