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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728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丹申请执行王翠、赵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赵朝,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1728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吴丹,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赵朝,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翠,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朝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翠有海马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翠所有的豫Q21***号海马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二科